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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五章 生死炎黄(一)(第一更)

  二十分钟后,七十六号第六行动队队长潘公亚带着二十几个人,乘车来到《大美晚报》报社。这二十几个人,每个人都全副武装,不但带着手枪匕首,而且配备了手榴弹和机关枪!
  这样的武装,别说是砸报馆,砸老蒋总统府都够了。也是丁默邨一片小心,怕再出现上次武装不足的失误。
  却不料,当潘公亚带着二十几个武装到头发丝的暴徒冲进报馆后,所有的编辑都溜光了。这样的感觉,便如憋足了劲的一拳,打在了空气之中。让潘公亚觉得甚是不爽!
  于是这二十几个人的工作性质便由杀人变成了砸场子。一通乱砸后,把编辑部和编辑部旁边的排字房砸的稀烂。
  而就在潘公亚带着这二十几个人准备离开的时候,却被人堵在了编辑部内!
  原来,丁默邨要对《大美晚报》动手的事情,早在一个小时前,便被军统的陈恭澍得知。二十分钟前,通知一众编辑及时离开的,也是陈恭澍的手下。
  只是,陈恭澍知道这二十几个人带着手榴弹和机关枪,而且还开着车。若是硬碰硬,恐怕自己的手下也会有不少损失。
  所以,不如来个瓮中捉鳖!
  当潘公亚带着这二十几个人想往外走的时候,陈恭澍的手下早已经把《大美晚报》围了个水泄不通。两声枪响,便放倒了打头出来的两个人!而其中一个便是潘公亚!
  剩下的手下一看不好,立即开火!并派人去找出路。而陈恭澍并没有想把潘公亚这一帮人一网打尽。丁默邨这一次下足了本钱,机枪手榴弹都配置全了。就凭这些火力,七十六号的人便可突围而去。
  既然如此,陈恭澍便选了围三缺一的方法。毕竟,当人发现自己身处险境的时候,第一反应往往不是拼命,而是逃跑。而且,只要有一线生机能逃得掉,便不会死拼。
  而七十六号的这些人,虽然凶恶,但单兵素质并不太高。更不会有拼命的想法。在找到了陈恭澍故意给他们留下的后门后,便带着机枪手榴弹一溜烟的跑了。丢下受伤的潘公亚和要害部位中枪、已经完蛋的同伴,连开来的汽车都不要了。
  陈恭澍大喜过望!话说,丁默邨原本便是出身中统,而潘公亚算是其心腹之一,知道的事情不少。拿下了潘公亚,便会知道不少中统中的隐秘。并顺便将汉奸打击一遍。
  而潘公亚被陈恭澍带走后,便以被引渡到***留在租界内的“特区法院”判刑为由,一连审问羁押了两年!因此探知了许多情报,陈恭澍也得了戴笠不少表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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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至此,丁默邨与军统和中统各交手一次,均以失败告终。日本太君虽然念在丁默邨和七十六号以往的功绩上没说什么,丁默邨心中却仍旧不爽至极。总想着要杀一儆百,报复回来。
  不过《大美晚报》的职员大部分都是美国人,丁默邨并不敢动手,虽然有几个是中国人,但立场态度都不算激烈。纵然杀了,也起不到杀鸡儆猴的效果。反而树敌太多。
  而只有一个人,是坚定且鲜明的抗日分子,被日本太君们深恶痛绝。杀起来极为合适。此人便是在余生的《万里长城永不倒》首映式上揭日本人烟土政策老底的朱惺公!
  此人虽然把日本人的老底揭了一遍,但由于与美国人相熟,日本人一时摸不清底细,便没有立即动手。到后来,诸事繁杂,朱惺公也没再发表什么抗日言论,便把这个人忘到脑后了。
  可是,自日本人组建七十六号后,七十六号在上海动作频频。并且丁默邨和李士群颇有野心,不但充当日本太君的打手和清道夫,而且还协助日本人执行烟土政策。在沪西一带,开设赌场,坑蒙拐骗偷,敲诈勒索,无所不为。为的就是筹集经费,壮大实力。而日本太君们因为也可以从中分一杯羹,所以,对此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并不管理。
  一时间,沪西乱象丛生。朱惺公便在报纸上将其称为“沪西歹土”。此称谓一时间传遍上海滩,各大报刊杂志纷纷沿用。丁默邨和李士群顿时臭名远扬,焉能不恨?
  而真正让日本太君们下定杀心的,却是朱惺公在报纸上对汪精卫组建伪政府的冷嘲热讽。
  他曾在副刊上将汪精卫在狱中写下的“慷慨歌燕市,从容作楚囚。引刀成一快,不负少年头。”一诗改成了“当时慷慨歌燕市,曾羡从容作楚囚。恨未引刀成一快,终惭不负少年头。”狠狠的戳了汪精卫的腰眼一下。
  随即,汪精卫便让七十六号给朱惺公发出警告,威胁说:“如再恶意漫骂,将被国法宣判死刑。”
  孰料朱惺公悍不畏死,时隔五天,便在《大美晚报》的副刊《夜光》上登出一篇《将被国法宣判死刑者之自供》。
  其供曰——“余对于死,乃绝无所畏。二年来之寄生孤岛,早如待死之囚,所以不死者,乃刑之尚未遍及无辜。余乃叨天之幸,直至今日,仍得以不死之身,借文字与孤岛人士相见,今贵部将判余死刑矣!此诚余之宠幸也!盖以如此死法,死为烈士矣。”
  “烈士,死之最光荣者也,余一介寒士,庸懦无能,安足当此!余自信不能为烈士,余友皆谓余未必能为烈士,今贵部乃欲以此嘉名宠赐于余,是则安得不令余自抚昂藏,频摸头颅,亦如汪精卫当年‘慷慨歌燕市,不负少年头’所发之豪语。”
  “余之头颅能得为无情之枪弹所贯,头颅乃不得谓为无价,头颅有价,死何憾乎!虽然,死则死耳,死必死得清白,而不作糊涂之鬼。兹当贵部尚在容忍之日,余不能无一词以辩,是以在将死未死之前,披肝沥胆而自为之供,所以答贵部者,亦即所以告社会人士知余死之而不冤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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